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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整理的股权激励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5-06  人气:1743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定义

    计税依据

    纳税时间

    优惠

     

    限售股

    四类除外:股改复牌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的配股,定向增发的限售股,给员工的股权激励

    市价与成本价差额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政策依据:财税[2009]167号)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12]85号)

    转让时

     

    解禁日后配送的境内上市股份免税解禁日前配送的征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直征税。限售股由证券机构为扣交义务人所在地主管机关征收

    股票期权

    拿钱买

    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

    行权时

    上市公司产生纳税义务后递延一年。非上市公司递延至转让环节,由工资4520交税财税[2016]101

     

     

    不与当月工资合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同)

    限制性股票

    达到一定业绩授予

    (登记日+解禁日)/2

    解禁日

    解禁日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解禁日前不能处置

     

    不与当月工资合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同)

    股票增值权

    授予

    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

    上市公司兑现日

    股票增值权不是属于明确列示的优惠

     

    不与当月工资合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同)

    股权奖励

    白送

     

      取得奖励时  不与当月工资合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同)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股票期权与股权期权是不同的概念,股票期权适用于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股票。而股权期权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因为非上市公司只能由股东拥有自己的股票,所以股票期权可以由自己的股票作为激励,而股权期权是用自己的子公司股权进行激励

    本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

    新三板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而新三板公司股票转让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机构缺少控制手段,存在漏税。自财税2018 137文件后,规定,非原始股转让免税,原始股征20%。由受让方代扣代交,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交缴。中登对原始股与非原始股进行划分。漏洞已补

    财税[2017]78     沪港通,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也可以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特定情况下非上市公司可以递延纳税并且改变税目。            


                    本文转自朱光磊税战随笔的博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