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 党建专区
  • 收费标准
  • 员工风采
  •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 在线留言
  •  
  •  
    行业动态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一文搞定出口企业2019年4月份面临的多项“大考”
    日期:2019-03-20  人气:2495

    2019年4月份,对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注定是个非常忙碌的月份。出口退(免)税业务清算、增值税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准备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资料,是不是想想都头大?


    本文整理了上述工作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如果您觉得有用,别忘了点赞和转发哦~~



    出口退(免)税业务清算


    01

    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


          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视同出口业务,以及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应在“出口”(这样称呼不规范,但意思大家都懂,暂且这样称呼啊~,下同)次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2019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4月1日至18日。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在2018年出口的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或零税率政策的业务,应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单证齐、信息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退(免)税申报。如果企业发现,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到了退(税)税申报期限截止的时候,还不能收齐申报单证和相关信息的,就要提前做延期申报申请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此项工作今年应在4月18日之前完成。具体如何做,请参考下方的链接文章。


          那么,对于2018年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或零税率政策的出口业务,既没有办理延期申报或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又没有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应该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首先税务局不会再受理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其次,上述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应该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最后,如果企业过了5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企业仍没有申报免税的,上述出口业务就要视同内销征税了,企业应在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计提销项税额。


          原本是可以享受退税的业务,因为没有按期申报,不仅不能退税,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免税),或者计提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做为财务人员,你如何向老板交待啊?因此,请广大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务必重视这一时限要求,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月18日之前!4月18日之前!!4月18日之前!!!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还有一个问题要特别提醒一下,虽然今年很多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号对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行了提醒,也有很多类似老崔这样的自媒体“唠唠叨叨”的多次提醒,但我相信,依然会有出口企业错失申报的时机。这里面估计有企业会寄期望总局像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0 号)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4 号 )那样,延长申报期限送“春风”。老崔认为,今年会不会送这样的“春风”不知道,但与其把希望放在“春风”上,倒不如企业自身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最后,送上一页自己总结的为什么要设定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时限的考虑,供大家参考




    02

       出口收汇相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中“严格实行结汇与退税挂钩”的要求,一直以来,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和出口收汇挂钩的制度,在2012年8月之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2012年8月,我国实施了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废除了外汇核销单制度。为加强管理,防范骗税,税务总局于2013年制发了3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在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除特殊原因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特殊原因如下:





           如果企业因为上述原因,导致2018年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能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收汇的,应当在4月18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现将深圳税务局网站上如何办理该业务的指引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三、办理方式

    (一)方法一:

    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数据,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数据,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二)方法二:

    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数据,到主管退税机关(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数据和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不能收汇明细


    1.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申报向导”→ “一 其他申报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录入(未认定)”,填写不能收汇申报明细表。




    2.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

    在申报系统→“向导”→“退税申报向导”→ “二 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录入(已认定)”,填写不能收汇申报明细表。(已认定收汇企业的“出口不能收汇录入”与“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类似,本通知不再重复。





    3.已认定收汇企业的代办退税业务:

    在申报系统→“向导”→“代办申报向导”→ “一 代办退税明细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录入(已认定)”,填写不能收汇申报明细表。(已认定收汇企业的“出口不能收汇录入”与“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类似,本通知不再重复)





    (二)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包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申报向导”→ “二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生成出口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生成申报电子数据包(后缀为cksh)。






    (三)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不能收汇申报表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申报向导”→ “三 打印其他申报报表”→“打印出口收汇申报报表” →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未认定)”






    (四)综合服务平台申报

    在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 “收汇信息正式申报” →“非出口收汇企业提供资料正式申报”→“待确认申报数据” 上传电子数据包进行申报并确认申报。






    (五)提交纸质资料
    数据上传后,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主管退税部门(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局)提交不能收汇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1.《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从系统打印)

    2.不能收汇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查询不能收汇申报状态

    1.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在“已受理申报数据”中查看受理结果。


    2.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申请的出口企业,需要查询的,请咨询经办人员。
    (七)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后的申报事项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通知》)


    03

       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出口企业 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增值税征税率、退税率调整


    01

    征税率调整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低增值税税率是具体措施之一。




        2019年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4月1日起就要实施增值税减税工作。



    (图片来源于中国政府网)


        这也就意味着,自4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或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由之前的“16%、10%、6%”三档,降为“13%、9%、6%”三档。这将影响到出口企业的采购成本、利润空间,需要梳理合同,进行测算分析,做好和供应商谈判的准备。



    (图片来源于网络)


    02

    退税率调整


         由于出口退税退还的就是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势必会带来退税率的调整。猜测最起码的调整应该是:


  • 4月1日之前征16%退16%的,改为征13%退13%

  • 4月1日之前征10%退10%的,改为征9%退9%


  •       这样,出口退税率将由目前的16%、13%、10%、6%、0五档,调整为13%、10%、9%、6%、0五档。

    同时结合出口企业的特点,预计会和财税〔2018〕32号文件一样,明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




    分类管理等级调整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明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也就是说,每年的5月份就会完成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年度评定工作。

          46号公告还特别明确: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这就要求,出口企业如果申请评定为一类的,需要在4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上两个报告。



       本文转自崔巍 出口退税研究,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