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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适用时间: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2-12  人气:1695

    思路很重要—希望大家对下面思路多提意见


    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政策适用期限—这点非常重要


    【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总局官方口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提醒:什么税种政策,找什么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就找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时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为是“无偿借贷行为”,就肯定属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即借款期限时间。

     

    即“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即满足条件的无偿借款,其借款期限属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增值税。

     

    可能是我多想了,也许2020年12月31日以后政策延续或者有利息支出允许抵扣等其他政策。

     本文转自xiaochenshuiwu,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