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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吃大亏了!
    日期:2018-10-17  人气:3328


    案例

      深圳某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0.3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当期申报抵扣了税额0.3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请问:

    这样计算抵扣处理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财务处理不正确,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可是吃大亏了!

    不是抵扣3%,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金额抵扣11%即1.1万元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政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提醒

     (1)2017年7月1日以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

     

    (2)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买价。

     

    经典案例——母、子公司之间的5大关联业务,当心涉税风险!

     母、子公司由于有着特殊的“亲情”关系,往往在经营管理中会发生一些“亲情”业务,那么对于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一些关联业务,在税收处理上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讲一讲,母、子公司之间的5大关联业务,可能涉及的纳税风险。

     

    业务一

     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

     

    案例:

     A公司员工张三,因工作开展需要,由A公司调往外地子公司工作,然而,张三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一直还是由母公司承担。那么,母公司代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

     

    业务二

     奖励子公司员工的支出

     

    案例:

     我公司为母公司,每年根据各子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比,对相应单位的获奖人员发放奖励,该奖金由母公司承担。

     那么,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员工的奖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支付给这些员工的奖励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三

     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办公场所

     

    案例:

     我公司为母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公司因发展的需要,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人员与母公司一同办公,母公司未向子公司收取场地租金。

     那么,对于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案例中,母公司无偿向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业务四

     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

     

    案例:

     我公司为子公司,集团公司每年向我公司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集团机关管理人员的费用开支。

     那么,我公司支付给集团机关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五

     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

     

    案例:

     我单位无偿提供资金供一个子公司使用,账面做预付账款入账,这种业务双方涉及需缴纳什么税种?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经典案例——同样是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36万,一个免征增值税,一个不免!

     

     案例1

     问题: 

    我个人出租门头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我去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回复:

     自然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平均每月3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案例2

     问题:

     我公司出租门头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我公司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回复:

     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在收到房租的当月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提醒

     (1)对于公司出租房产的时候,一次性收取数年的房租,房产税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因为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2)对于一次性签订数年的房租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应一次性缴纳。

     对于公司出租房产的时候,一次性收取数年的房租,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2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政策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定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5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的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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