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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补税免滞纳金、处罚?
    日期:2018-10-09  人气:6991


    一、自查补税的地位

     

    自查补税是实务中税务机关常用的一种税收征管方式,其优点在于节约征管成本、税款及时入库,还可以发现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问题,以便后续稽查提供线索,但这种征管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倒是在规范性文件有涉及,如国税发【2004】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

     

     

    二、自查补税是否免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因此,不管是检查还是自查,只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均要征收滞纳金。当然,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追征期的,则无需交纳滞纳金。

     

     

    二、自查补税是否免处罚?

     

    实务中,常见的纳税人自查补税往往是对超过纳税期限的税款进行补缴,那对于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罪,应否处罚?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请示复函,即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概言之,纳税人自查补税并不当然不构成偷税,但由于补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按照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部署安排,在继续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针对近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要充分考虑影视行业的特点,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纠正影视行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措施,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工作任务

     

    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一)自查自纠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帮助和辅导辖区内影视行业企业及高收入从业人员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门咨询座席,在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安排专人,解答自查自纠相关问题,办理自查自纠相关业务。在纳税人自查自纠过程中,不开展入户检查。

     

    (二)督促纠正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完善

     

    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过程中,对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三、切实抓好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务总局成立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税务总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税务局要比照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二)密切部门合作。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指导;要加强与宣传、文化、广电、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细化工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负责的工作任务,研究细化措施,确定时间表、责任人。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遵守纪律。要严肃保密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守新闻纪律,依职责及时妥当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本文转自张新军说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