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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收支核算不清 企业补税2500万元
    日期:2018-06-19  人气:1754

    在一次境外税收风险核查中,X公司的申报数据引起了北京市顺义区国税局税务人员的注意:X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境内外资产损失,存在境外资产损失税前列支风险及境外营业机构亏损抵减境内企业盈利问题。

     

    随即,顺义区国税局成立专门工作组,展开应对,核查X公司近几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信息,同时约谈X公司并通知其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X公司申报数据及相关资料,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上报的2016年资产损失清单里,包含驻外某项目部焊机被盗导致的固定资产被盗损失15万元,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将此境外项目部丢失的固定资产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将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而是与其他境内损失汇总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的资产损失中。

     

    另经核查发现,X公司在境外3个国家分别设立了分支机构或项目部,承接建筑工程,但该公司在近几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均未分别计算境内、境外所得,未对境内、境外所得相关的共同费用加以分摊,也未对境外缴纳所得税予以抵免,而是将其收入、成本和费用等一并计入境内所得部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通过与X公司会计人员多次沟通了解到,3家境外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的具体情况是:X公司在A国项目尚属盈利,其当地税收由发包方代扣,按合同价计税,综合税率8%,其被盗的固定资产即在该国发生;X公司在B国设立分公司,主要从事设备安装工程,截至目前均为盈利,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2%;X公司在C国设立分公司,承接修建高速公路项目,由于低价竞标且对修路项目工程较为陌生,从2012年底至2015年,项目完成,共计亏损2亿元。同时,税务人员了解到,X公司在总部专门设立国际事业部,其职能是对境外机构工程项目展开单独核算,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没有分别核算境外机构工程项目收入及费用,未实现其职能作用。

     

    随即,税务人员督促X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境外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予以分别核算,分别确定各项收入、支出,分别计算境内、境外所得。一是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作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对其将C国亏损2亿元直接抵减境内盈利的部分作出调整。

      

    通过多次约谈辅导,企业最终接受了税务人员的处理决定,展开自行调整,共补缴企业所得税2531万元、滞纳金805万元,合计3336万元。

     

    顺义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跨境经营相关的国内和国外税务风险也随之凸显,成为直接影响中国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宣传及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降低“走出去”税务风险。“走出去”企业也应重视与跨境经营税务风险,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合规合法的财税管理制度加持下,取得长足发展。


    本文转自税眼朦胧-谢德明博士的博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